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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问题,请看这里(一)

发布时间:2025-05-19人气:43


建设资质不难办

你问我答


Q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A

设备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决议中应体现同意由母公司划转相关设备至子公司。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的,需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设备购置发票。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Q

总承包资质承揽的工程中含有的专业承包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专业承包工程业绩申报专业承包资质?

A

总承包资质承揽的工程中含有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可以作为专业承包工程业绩申报专业承包资质。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Q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原企业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应提供哪些材料?

A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仅需提供原企业营业执照注销公告。无需提供债权公告、清算组备案、新企业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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