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是指投标人参与具体项目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投标人资格设定是招标活动的关键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不当、轻则导致无法选择到适当的中标人,给项目的实施造成困难;重则可能引起投诉,导致中标结果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招标人甚至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核心内容,决定了投标人参与投标竟争的“门槛”,也决定了招标人需要选择什么样的交易对象,是衡量招标文件是否公平的核心内容,较容易产生争议。
在招标阶段,重点关注制定完善合规的招标文件,核心是投标人资格条件合法合规、符合招标项目实际,基本原则就是这些资格条件不具有倾向性、歧视性,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是公平的,这是“底线”。
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基本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因此,投标人资格条件分为法定资格条件(基本上是强制性的资质规定)和约定资格条件(如信誉、业绩条件)。
法定资格条件,指法律规定的投标人参与具体项目投标,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为资质要求,就是国家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人民健康和交易秩序,对特定行业授予的经营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工程类、服务类和货物类交易都有不同的资质要求。比如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都需要建筑业企业资质,货物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生产许可、强制认证,律师、注册会计师等服务行业也有执业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对于法定条件即使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如果投标人不满足这些条件,仍需依据法律规定拒绝其投标。
约定资格条件,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询提下设置的资格条件,比如关键业绩、财务等资格条件,由招标人自主决定设有法律规定,但是必须与招标项目相关,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设置投标资格条件的原则
一是具有合法性。只能将法律允许设置的资格条件,作为投标人的资格件,投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条件不违反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国家已经命令取消的物业服务管理等资质,不得设置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二是具有合理性。设置的资格条件门槛应与本招标项目的规模相适应,比如6层高的房屋建筑项目,要求必须是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方可投标,这个限制条件就不具有合理性。
三是具有必要性。也就是设置的资格条件为完成该招标项目所必需,或者具备该条件后,其履约能力才能得到保障,就是“非此不可”,也就是与招标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如果不具有必要的关联性,比如印刷、物业、维修等服务,要求必须具有铁路行业业绩,没有必要性,就属于与招标项目无关,构成歧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