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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发布时间:2023-04-13人气:515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都有什么,今天贵阳代办建筑资质总承包小编来跟大家一起看看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开始正式施行。《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有设计、施工“双资质”或组成联合体进行施工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即所谓的“双资质”要求与“联合体”模式。


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许多较有争议问题的系统性回答,亦成为目前实务研究的热点,其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有设计、施工“双资质”或组成联合体进行施工的规定。


一、“双资质”的必要性

 一方面,工程总承包模式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其主要优势在于消减了招标成本,通过强化前期工作,实现投资总价的掌握,从而降低项目最终价格,更便于建筑行业资源整合,施工企业或设计单位可以通过重组并购和深度融合提升综合实力。假如不严格限制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将与传统施工总包管理模式无异,使工程总承包模式失去存在的意义。


另一方面,《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明确承包人的责任界限,工程总承包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这符合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内涵和设计初衷。而《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在“双资质”新规出台之前,仅具有单一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设计单位在其中标工程总承包项目后,通常要将其不具有资质的设计或者施工部分“整体”转包出去,有违工程总承包模式对设计、采购、施工多环节深度融合的初衷。这种名为总承包实为“两张皮”的模式,也涉嫌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有关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禁止性规定。


二、“双资质”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后的再分包问题

在“双资质”新规之后,“单资质”企业将无法独立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而“双资质”企业在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以后,能否再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分包?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由此推定,具有双资质的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主体结构的设计和施工部分也只能由其自行完成,不得分包给其他单位。因此,在“双资质”新规之后,工程总承包单位有权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是分包工程应符合建筑法中关于主体不得分包的规定,即总承包商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设计部分或施工部分全部或主体部分分包出去。


三、工程总承包中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在“双资质”新规之后,对仅有单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允许其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那么,当设计单位与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后的资质如何认定的问题,《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但《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对以联合体的资质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就是所谓“就低原则”,即依据资质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承包范围及资质。



贵阳代办建筑资质总承包来讲,在“双资质”新规之后,对仅有单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允许其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那么,当设计单位与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后的资质如何认定的问题,《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但《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对以联合体的资质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就是所谓“就低原则”,即依据资质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承包范围及资质。


但在联合体各方资质属于不同专业或者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时,该规则并不适用,应当“一码归一码”,否则会造成认定上的错误。适用“就低原则”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各方资质属于同一专业,且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在实践中,不应简单的仅以同一专业按照资质较低的等级来确定,联合体投标的原则是鼓励“强强联合”,即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成员共同完成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但联合体协议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完成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因此,在判断联合体资质时,关键应以共同投标协议中的明确的各自分工来判断联合体的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综上,有志于从事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从长远发展看,取得双资质是方向。目前有许多大型建筑企业都在通过重组融合的方式努力实现双资质,进而拓展企业功能,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发展成为具有综合服务能力的工程公司,这也是《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颁布对建设行业产生的最深远的影响之一。


综上所述,就是贵阳代办建筑资质总承包公司为大家整理的所有内容。若大家有资质新办或者其他问题,可以联系贵阳代办建筑资质总承包公司,我们为企业服务多年,服务的企业有上千多家,并且有经验丰富的优秀团队!期待与你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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