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到底需要什么资质呢?下面,和贵阳代办建筑资质总承包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办法》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原文如下: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2007年实施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对设计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做出了相关规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2007年3月29日发布并实施)的规定如下: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对设计单位承揽总承包业务做了细化规定:
(1)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行业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其同时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类别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包括设计和施工)及相应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其不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应将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2)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业务。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将工程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
住建部在2014年11月6日发布,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建筑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对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做出了相关规定。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可见,《办法》实施之前,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并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规定,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设计单位,均可以用承揽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申请设计资质在企业业绩。原文规定如下:
以工程总承包业绩为企业业绩申请设计资质的,企业的有效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工程设计业绩。
《办法》实施之后,承揽工程总承包必须同时具有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双资质”。
虽然规定了“双资质”可以是同一单位具有的,也可以是不同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这两种方式无论哪一种,都比以前具有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其一即可承揽相应工程总承包的要求,提高了资质门槛。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建筑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均为现行的住建部文件。《办法》与这两个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办法》没有交代如何处理。后续,住建部应该会有与《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对这些问题进行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已经实施了13个年头。期间,住建部先后于2014年9月发布了《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设函[2014]132号),于2016年7月发布了《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设函[2016]78号)。《办法》的实施肯定会对新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出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办法》对“双资质”互认申请的规定详见《工程总承包与“双资质”制度》。这里重点梳理一下其他现行文件对“双资质”互认申请的规定。
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的要求:
现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对施工企业申请设计资质进行了规定:
(1)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2)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a.《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b.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d.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e.《建筑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f.《建筑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g.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h.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i.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j.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k.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l.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m.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n.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o.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p.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的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对设计企业申请施工资质进行了规定。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2)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a.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b.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d.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f.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g.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h.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i.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3)贵阳代办建筑资质总承包来讲,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
(5)以工程总承包业绩为企业业绩申请设计资质的,企业的有效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工程设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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